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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定情形之“隐瞒证据”
时间:2024-01-22 11:28:4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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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隐瞒证据”的法律依据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可知,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
“
隐瞒证据
”
情形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
隐瞒证据”
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那么,如何理解“
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已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
但是,截至目前,尚无法律直接规定在实务中当事人构成
“隐瞒证据”
如何适用,而是参照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支持撤裁的典型案例
1、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105号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认为“申请人泰山科技公司主张被申请人鑫鑫建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相关证据即施工图纸的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
,施工图纸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依据和重要技术文件,是载明建筑物总体布局、内部布置、结构构造等要求的图样,其上表注准确、要求具体。仲裁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建筑承包工程中的屋面夹芯板工程是否属于工程施工范围,在申请人的招标文件中注明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被申请人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完整的施工图纸,该施工图纸是认定双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将施工图纸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撤销情形,对申请人该撤销事由,
本院
予以采纳
。”
2、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仲撤字第4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省庄村村民委员会、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认为“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请求事项为要求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而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判定应否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事实。本案中,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证据中建设单位一栏中‘张*’的签名,申请人对之提出异议,经本院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调查,涉案的潍坊时代·丽景苑地下车库及物业中心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亦未向仲裁庭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综合以上事实,‘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是证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明其真实性,且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应监管部门亦未对该竣工验收记录进行备案,涉案裁决书所依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缺乏真实性,被申请人亦未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上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申请人以前述理由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依法
予以支持
。”
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特26号常州市武进湖塘降子织布厂常州市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认为“2016年10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科豪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称,李忠伟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建了降子布厂的工程。科豪公司掌握该判决书,却没有向仲裁庭提交,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对降子布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
本院予以支持
”。
法院不予支持撤裁的典型案例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792号新疆中科可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认为“可信科技公司认为启明星辰公司隐瞒了服务合同和技术文件等证据。
本院认为
,可信科技公司未向本院说明上述证据对案件的处理或对于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无影响,且并未举证证明,就相关证据其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启明星辰公司出示或请求仲裁庭责令启明星辰公司提交。故,可信科技公司所称隐瞒证据情况不能成立,对可信科技公司主张案涉裁决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本院不予认可
。”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244号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认为“关于中建公司主张金龙公司隐瞒用于核对供货量的供货小票,是否构成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本院认为
,
该供货小票中建公司亦应持有,中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己方主张不可归责于金龙公司隐瞒证据,且并未出现仲裁庭责令要求金龙公司提交此证据,金龙公司未提交的情形。故中建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故对其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
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特642号北京长青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志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案中认为“本案中,长青云公司主张郑志敏隐瞒相关事实,导致仲裁庭未查清郑志敏与李萍萍、郑建恩、潍坊星都置业有限公司四方关系等案件事实,构成“隐瞒证据”,该裁决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长青云公司主张郑志敏隐瞒其身份并对投资款来源提出质疑等,其应当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主张、进行抗辩,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长青云公司经北仲合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审理,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现长青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郑志敏隐瞒证据名称,亦未证明其在仲裁程序中要求或仲裁庭责令郑志敏提交相关证据,且本院注意到仲裁庭在分析郑志敏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做出了事实认定。长青云公司所述事由均为仲裁庭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实体裁量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审查的范围。故长青云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人民法院认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的法定情形,
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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