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梁律师行处得悉香港高等法院遗産承办处於2004年7月2日发出函件要求本人就2004年5月22日所作的法律誓章内的若干问题进行补充解释,本人仅谨以至诚,申明如下:
5(i)段
根据资料显示,死者刘某某于1947年8月28日在黑龙江省呼兰县出生落籍(见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中国身份证附件)。后来死者由工作单位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香港工作,举家迁往深圳暂住(见死者的深圳特区暂住证附件)。死者亦持有中国护照编号PCHN143562996(见死者护照附件)。
鉴于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在中国大陆,并且也在中国深圳市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对死者遗产的继承应当适用於中国法律。
5(ii)段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含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死者在中国如有遗产,应适用于中国继承法,在遗产所在地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按法定继承顺序予以继承。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死者妻子赵某某及女儿刘某某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有权进行遗产申办。
(c)因为死者在去世时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所以,上述赵某某及刘某某无须申请遗产继承书用以分配死者在中国的遗产。
希望上述的澄清可以解决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提问,如果尚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梁律师行代转本人回答。
此致
香港高等法院遗産承办处
广东霆天律师事务所
蒋学熙 律师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律意见书
梁陈彭律师行(香港)
黄志民律师:
有关中国公民赵某某,因丈夫刘某某死亡,在香港留有遗産继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出有关意见,供参考。
一、赵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关系真实、合法。
赵某某与刘某某的《结婚证》是一九七七年由中国黑龙江省庆安县劳动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登记颁发,符合当时农村政策规定。赵某某居住地中国黑龙江省阿城市公证处(以下简称阿城公证处)的《夫妻关系公证书》[(2002)阿证内民字第740号],证明事实及程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赵某某是死亡人刘某某合法遗産继承人。
赵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二十四年,其间,刘某某在一九九二年获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202194(7)],一九九七年在原户籍地获有中国护照(有效期至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赵某某从黑龙江迁往毗邻香港的中国深圳市居住(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号:深300200123191,有效期自2001年3月至2003年2月)。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刘某某在深圳居家期间亡故(深圳市红会医院死亡证明及深圳市殡仪馆火化证,深殡管字第0005695号)。阿城公证处的《死亡公证书》[(2002)阿证内民字第816号],证明事实及程式符合法律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赵某某是死亡人刘某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第一列位的继承人。
据中国继承法规定,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刘某某在香港的遗産,是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某应先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后,在其余的二分之一作为遗产与第一顺序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
三、赵某某有权依法在香港委托香港律师代理到香港高等法院遗産承办处申办继承事宜。
据中国司法部《关於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司法通(1996)039号]赵某某女士不得在内地聘请律师前往香港代理申办遗产继承事宜。
中国公民赵某某直接委托香港梁陈彭律师行黄志民律师在香港代理继承遗産事宜,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广东霆天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90299110901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