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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还换手机并逃匿 青田一老板拒付劳动报酬获刑
时间:2015-11-04 17:18:23   作者:

青田一老板拖欠工人工资,又嫌工人烦,遂更换手机号码,并置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书不顾,逃之夭夭。近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青田县好兄弟眼镜盒加工厂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至12月,因经营不善,王某拖欠其工厂26名工人工资,共计11.1万余元。在工人多次索要未果后,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王某不仅不配合,反而提供虚假工资支付记录给劳动监察部门。2015年1月15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王某仍未予支付,且更换其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离开青田,藏匿外地。

7月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亲属代其支付给相关工人工资68241.5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支付了余下的拖欠工资42904.5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案宣判前已全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保护劳动者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旨在打击恶意欠薪,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王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妨害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应从严惩处。(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楼伟标 叶旭耀)